装备承制名录申请条件
2002年10月30日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《装备采购条例》第29、30条规定: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。审查通过的企业方能列入《装备承制单位名录》,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《装备承制单位名录》中选择。
2002年10月30日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《装备采购条例》第29、30条规定: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。审查通过的企业方能列入《装备承制单位名录》,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《装备承制单位名录》中选择。
2015年4月20日,总装备部颁布实施修订的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》;2015年8月,颁布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》(试行版)。
一、 申请承制单位的企业
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、生产、修理、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。
二、承制单位类别
新的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》按照承担任务的重要程度,将承制单位划分为A、B类:
A类 指承制装备的总体、关键、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;
B类 承制其他军队装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;承制军选民用的单位。
三、申请单位基本条件
1、具有法人资格。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2、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(行业)技术资格。
3、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,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。
4、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、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,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。
5、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,产品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,无虚报成本等违纪、违法行为。
6、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。
7、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四、申请材料
1、法人资格
(1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/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
(2)法定代表人证书/任职证明文件;
(3)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;
(4)组织机构代码证书;
(5)国有土地使用证/租用合同;
(6)房屋所有权证/租用合同;
(7)其他与法人资格有关的内容。
2、专业技术资格
(1)专业技术管理制度;
(2)技术人员队伍状况;
(3)研制、生产和维修设备和基础设施;
(4)测和维修设备和检测手段;
(5)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研制、生产和维修产品的能力;
(6)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掌握情况;
(7)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;
(8)其他与专业技术有关的内容。
3、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
(1)质量管理体系文件;
(2)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;
(3)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;
(4)装备产品实物质量;
(5)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;
(6)其它质量管理活动满足要求情况。
4、财务资金状况
(1)财务会计管理制度;
(2)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证明;
(3)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[会计报表;
(4)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;
(5)银行资信证明;
(6)其他与财务资金状况有关的内容。
5、企业经营信誉
(1)近三年装备交货的记录;
(2)近三年产品、服务质量状况的证明文件;
(3)近三年产品报价文件及相对应的装备订货合同;
(4)银行帐号未被冻结过的证明文件;
(5)税务登记证(国税、地税)和完税凭证;
(6)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;
(7)其他与经营信誉有关的内容。
6、保密资格
(1)保密资格证书;
(2)其他与保密资格有关的内容。
7、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