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条件
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》规定:武器装备论证、研制、生产、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,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、研制、生产、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,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。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,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、生产、维修任务。
一、申请国军标的企业单位
1、尚未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,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;
2、已取证但面临监督审核的企业;
3、证书即将到期,需要重新申请的企业。
二、申请单位基本条件
1、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、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的资质要求。
2、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,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。
3、企业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认证推荐意见。
三、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
1、申请书;
2、军代表推荐意见书(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);
3、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(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);
4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5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(复印件);
6、产品实现流程图;
7、主要设备一览表;
8、质量手册、程序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。
注: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,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。
四、指导的内容
1、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系列法规、国家军用质量管理系列标准要求,结合企实际情况,指导企业建设完整有效的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。
2、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。
3、指导企业进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,通过现场审核,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。